关于特殊标志的国家政策有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登记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提交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