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品格、职业等因素。
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