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证人的条件如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
2、能正确表达意志。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