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子女的抚育义务、且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