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