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分公司注册名称要求是什么

公司法务 2020-08-19 01:51 标签: 分公司 注册 名称 要求

分公司注册名称的要求如下: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等等。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