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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0-08-13 23:16 标签: 诉讼时效 中止 事由 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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