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