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债务未结清:
1、对于超过三年的应付款、对方单位关停并转、个人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支付,应作营业外收入上交,上交后对方又追回款项,当年冲减营业外收入,跨年度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2、对于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如对方破产倒闭应取得当地法院破产证明扣除破产应分得款项后作坏帐损失处理,个人死亡的取得法定死亡证明作坏帐损失。
3、坏帐损失权限,凡发生坏帐损失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报省局财务部以及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