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愤不是极大的;
(二)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四)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五)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六)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七)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