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