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审查的范围有以下方面: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
2、审查申请人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