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养的收养条件如下:
(一)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根据《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根据《收养法》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三)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根据《收养法》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四)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根据《收养法》第八条,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