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司法公证审查:
一、审查卖方的主体资格及转让房屋的合法性
农村房屋的出让方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如果是因继受取得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其出让方也有可能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受让、受赠或继承获得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或者城镇公民因继承获得农村房屋的情况。
二、审查买方的主体资格
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公证中,买方的资格无需过多审查,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已足。然而,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转让,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资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告知法律意义和后果
首先,应当告知出让方转让房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也意味着随同转让,因此,其不能再次享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登记事项
根据《物权法》第155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155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