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交通费根据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