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维护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与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明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制定本规程。
2.0.1 商品住宅
由建设单位建设并销售,由买受人通过合法交易方式购买的住宅。
2.0.2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2.0.3 质量缺陷
商品住宅工程的实体、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2.0.4 质量保修
对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无偿修复。
2.0.5 质量保修范围
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由建设单位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