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
1、言词证据方面:不注重收集关键证言。
2、实物证据方面:不重视调取实物证据。
3、鉴定意见方面:检材来源不明等。
4、勘验检查方面:勘查笔录记载不详尽。
5、其他方面:笔录类证据笔误多,不重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存在“重供述、轻辩解”倾向,对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辩解不予调查或者采取回避态;不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