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劳动法的相关问题:
1、招用未成年工需注意法律风险;
2、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3、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该告经营者还是告字号;
4、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5、法人终止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6、法人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
7、公司筹建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8、村委会、居委会的用工主体资格;
9、离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撤销;
10、关于裁判机构要不要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11、常识性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