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价值的,不能设定抵押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