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催收异地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