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进行留置后,会对被留置对象进行调讯问,并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