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