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后出资额转让的条件是:
1、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
2、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