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涉及费用如下:
1.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200元。
2.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3.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3.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如果受赠人存在以下情形,赠与人和撤销房屋的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