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 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 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 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 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 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