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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法律顾问 2020-08-26 21:03 标签: 民法 总则 承担 连带责任 类型

民法总则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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