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举证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
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