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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商标驳回复审怎么处理

知识产权 2020-08-26 11:23 标签: 行政 复议 商标 驳回 复审 处理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

3.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4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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