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如下: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