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时孩子不配合的,对于10周岁以上子女拒绝探视的,不宜强行探视,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
对于10周岁以下的,如果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教唆使其拒绝探视的,则应对直接抚养方进行批评教育,勒令其改正错误。
如果是孩子自己不愿接受探视,可以由直接抚养方做好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其主动积极接受探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