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的行为;
四、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五、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除在诉讼活动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基本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