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条件如下: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2.男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检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薄、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等等。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跟随父方一起生活。
4.男方的工资收入、稳定性程度、住房等条件明显优于女方。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资收入证明、房产证、住房公积金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
5.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