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可采取诉讼离婚,与普通民事离婚案件起诉的程序相同。
军人离婚案件全国大部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