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政策:
1.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4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850元/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
2.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80000元。
3.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13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