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二、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三、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四、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五、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六、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