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土地使用权优点:不用受到使用年限的限制,且不会导致土地的价值降低,在依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土地后,也无需缴纳税额。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