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驳回要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如果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41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