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