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权利: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