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规定,部分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要求企业预先支付职工一方工资、医疗费的仲裁措施;
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行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