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类型:
一、债权的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四、人格权和身分权上的请求权。
五、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
六、继承权上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