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离婚时失去了抚养权,但是仍然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若对方有不尽抚养义务或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