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
1、委托;
2、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