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军人离婚需要征得其同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