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保险待遇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