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受害者起诉离婚能得到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离婚的标准及法定的离婚事由。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事由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家庭暴力”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离婚事由,一旦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那么依法可推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因此家暴的受害者起诉离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家庭暴力一方面伤害了夫妻感情,一方面造成受害人一方身体和心灵的创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双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依法能得到相应的离婚赔偿。
此外,如果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依法另案起诉要求施暴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