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