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