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5.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6.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7.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