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
三、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四、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法规》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