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储存爆炸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非法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2)非法储存爆炸装置的;
(3)非法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4)多次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